南阳市市直转业军官接收安置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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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南阳市市直转业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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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主席令)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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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安置计划,受领年度转业军官安置任务,依法接收转业军官档案,一次性告知安置地审验材料和档案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中央、省、市转业军官安置政策规定,审查并确定年度转业军官市直安置资格,开展量化考核计分,向各县市区下达安置。 3.决定。责任:出台市直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置方案,依据“阳光安置+直通车”安置服务机制组织转业军官安置岗位确认。 4.上报。责任:制作文书,向省报送年度转业军官安置报到通知,下发各有关单位。 5.传达。责任:向接收单位移交转业军官档案。 6.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各接收单位安排转业军官报到上岗,下达任职通知,办理编制、工作待遇、社会保障、入户手续等,保证各项待遇及时兑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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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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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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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3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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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号楼一楼南21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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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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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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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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