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复员退伍军人移交安置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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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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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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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退役士兵档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接收到的退役士兵档案。
3.决定。责任:出台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接收安置单位移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各接收单位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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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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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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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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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3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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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南区二号楼一楼21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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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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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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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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