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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时间:2023-09-28 来源:南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优抚和褒扬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实施依据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2013年6月河南省民政厅第160号)第一条: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申请,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并报省民政厅业务部门备案。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由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2.备案。责任: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省厅备案。

追责情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省厅规定 2、5、8、11月上报材料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86720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东路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号楼一楼南2119A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195729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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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