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时间:2023-09-28
来源:南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优抚和褒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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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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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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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由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定的时间上报材料。 2. 转报。责任: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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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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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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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省厅规定 2、5、8、11月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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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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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号楼一楼南2119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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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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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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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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