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现役军人、行政编制警察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优抚和褒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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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非现役军人、行政编制警察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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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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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由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定的时间上报材料。
2.转报。责任: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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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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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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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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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省厅规定 2、5、8、11月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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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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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范蠡东路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号楼一楼南2119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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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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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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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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