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优抚和褒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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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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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转报。责任: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的材料,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2.发还。责任: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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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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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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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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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省厅规定 2、5、8、11月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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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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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号楼一楼南2119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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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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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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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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