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时间:2023-09-28
来源:南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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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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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第三章依法保障待遇 第三节发放相关补助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 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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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市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报道。 2.审查。责任:审查接收到的退役士兵是否选择以安排工作形式退出现役,是否符合市直安置。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由市级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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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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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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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3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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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东路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南区二号楼一楼21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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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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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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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