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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有关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安置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方面有哪些职责?(第28条)

时间:2021-10-15 来源:南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问:军队有关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安置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方面有哪些职责?(第28条)

答: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军队有关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履行相应的职责。(1)军队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军队应认真负责医治残疾士兵,并于医疗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残疾等级评定。同时,残疾士兵所在部队即着手整理档案材料、沟通本人及家属思想、测算各项待遇补助等退役交接准备工作。按照规定,对供养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进行集中计划移交。(2)安置地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坚持以政策规定为依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保障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支持伤病残退役军人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退役军人事务局